9月21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在其官網發布《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并面向社會征集聽證陳述人,參與10月下旬召開立法聽證會。消息一出,即受到行業、媒體和廣大消費者的關注。
為何在2004年就已征集過意見的汽車“三包”規定如今又有了新進展?新發布的《意見稿》有何亮點,有哪些不足之處尚待完善?消費者、經銷商對此法回應如何?9月26日、27日,本報記者就此采訪了質檢行業的專家、法律專業人士、汽車經銷商、汽車消費者,得到各方對《意見稿》的多角度全方位的解析。
Ⅰ 政策解析
中國質量協會樊天順: 《意見稿》最大的亮點是可以實施退貨
6年之后,舊事重提,《家用汽車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再次進入公眾視野。
與上次相同的是,誰也無法確定它會不會再一次被擱淺;與上次不同的是,如今,我國汽車保有量已突破一億輛,汽車已經由一種少數人的奢侈品變為多數人出行的必備工具。更多的人因汽車而實現便捷出行,相伴而生的是,更多的人被汽車產品質量問題以及“投訴無門”所困擾。
“在這種背景下,如果這個《意見稿》能夠立法和實施,對汽車行業、對汽車消費者都是一件非常好的事情,因為它明確了家用汽車修、換、退的具體問題,在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同時,也為整個汽車行業的順利發展提供了重要思路”,中國質量協會秘書長助理、用戶工作部部長樊天順對記者說。
此次發布的《意見稿》共8章46條,明確規定了銷售商的義務、修理商的義務、制造商的義務、家用汽車產品三包責任、責任免除、爭議處理等多項內容,涉及到多數消費者所關心的問題,如家用汽車產品的三包有效期、家用汽車的退換貨條件與標準等。
《意見稿》明確退換車標準
一直以來,對于有質量問題的汽車,我國大部分的經銷商和廠商一直秉承著“生命不息,維修不止”的原則,消費者想換車、退車,可以說是難于上青天。而這一次關于家用汽車三包責任的規定,似乎讓人們看到了退換車的希望曙光。
樊天順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也表達了這一觀點:“我覺得這一版的《意見稿》最大的亮點是,它明確規定了在三包期內,因嚴重安全性能故障連修兩次修不好或又出現新故障的,不用經過檢測,就可以實施退貨。”
具體而言,《意見稿》在第二十四條列舉了在整車三包有效期內發生以下三種情況之一的:因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計進行了兩次修理,嚴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現新的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的;發動機、變速器、車身因產品質量問題,累計更換總成兩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制造商按照本規定第二十條在三包憑證中明示的其他總成或系統,因同一主要零部件產品質量問題更換兩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費者都可以選擇退貨、更換、修理。
記者了解到,美國加州的“檸檬法”也有類似的規定,比如產品的瑕疵可能使汽車在行駛時產生致命或致傷的可能,而消費者在至少向原廠或經銷商通報達一次情況后,經過兩次以上的維修仍無法解決問題時,汽車買主可以要求廠商無條件退款或更換新品,不得對此拒絕。
“這條法規明顯的好處是,它不要求檢測。汽車本身是一個高價商品,汽車故障的檢測,尤其是一些復雜問題的檢測所花費的成本很高,對于一些低端車來說,其檢測費用甚至會超過車輛本身的價格。如果仍然要求檢測的話,操作起來會非常難。”樊天順表示。
同時樊天順補充說明了一個完善、明細的三包條例對汽車生產廠家的好處:“一個產品質量有問題了,修、換、退本身就是情理之中的事情。汽車產品三包條例表面看,可能會對汽車生產廠家造成一定的壓力,但實際上這個壓力可以變為動力。它迫使汽車廠家更關注產品質量,把產品做得更好,避免過多出現退、換、修的情況,會相應降低由此產生的成本和損失。”
關鍵概念界定不明 需進一步制定實施細則
雖然肯定了《意見稿》出臺的意義,雖然退車、換車將有據可依,但是爭議和質疑依然存在。首先,很多人不相信汽車三包“難產”6年之后,這次能夠“順產”;其次,即使出臺了,是否真的具備可操作性,而非流于形式,成為一紙文本被束之高閣。
樊天順也表示出了這樣的擔心:“草案中多數條款都是非常原則性的話,是需要進一步考慮和細化的。拿二十四條退換貨的條件——‘嚴重安全性能故障’來說,到底什么樣的故障才算‘嚴重’,這個‘嚴重’由誰說了算,這是需要進一步細化和明確的問題。如果規定條款不明確,廠家和消費者可能就會相互扯皮。”
樊天順認為,汽車安全問題與自行車、家電、手機等產品不一樣,它涉及到動力系統、制動系統、操控系統、輪胎以及車輛本身的安全設置等諸多方面。像《意見稿》第二十三條那樣簡單列舉是不行的,而必須非常明確地說明“哪些系統故障導致了什么問題,到什么程度”才可以退換。他以剎車為例,“比如規定剎車方面的故障,可以列舉兩個嚴重安全問題:剎車系統不靈敏,或剎車件被損壞了。”他建議,如果能立法,可以在法規的基礎上再做一個實施細則,界定關鍵概念和情況,“這樣的話,給消費者的退、換貨提供很大的便利,也讓經銷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而且,汽車的三包條例在解決了車本身的問題后,還涉及到和車輛相關的牌照、購置稅的問題。我認為,交管部門也應制定一個配套的實施細則跟三包法規并行。如果沒有這個細則,這個汽車三包條例還是落不了地。”
對于很多消費者質疑的問題——即使有了細則,產品故障都符合退換條件,廠家能否順利給退換,樊天順認為,這主要取決于兩個方面:一方面取決于監管部門是否能監督到位,“因為消費者每次維修都是有憑證、有記錄的,如果確實符合退換條件,只要監管部門監管力度大,問題是有望解決的”;另一方面取決于消費者如何利用法規來維護自己的權利,“任何一個法規從出臺到實施都是一個多方博弈的過程,尤其涉及到產品三包這樣的民事糾紛,主要看消費者能不能有效利用法律法規這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建議補充生產商負連帶責任
《意見稿》第四條指出,家用汽車產品實行誰銷售誰負責三包的原則。有網友在微博上表示:“這明顯是要把所有問題都讓經銷商扛。經銷商,傷不起啊。”
“第四條規定首先肯定和明確了銷售商的第一責任,這沒有任何異議。因為任何一個顧客不管是買車、維修、退換車,直接接觸的都是銷售商,而不是生產商。如果沒有明確規定讓銷售商負首要責任的話,就可能造成消費者要與遠隔幾千里的生產商打交道,這個溝通的成本太高了”。樊天順同時建議:“這條可以做出補充,讓生產商和銷售商為產品三包負同等的責任,但銷售商的第一責任必須明確。”
最后,樊天順強調,作為消費者,應該關注法規動向,并清楚理解相關法規,萬一車輛發生故障,可以爭取對自己最有利的狀況。“消費者在消費時只需明白:哪些法律法規是保護自己權益的,哪些產品的問題是有專門三包法規解決的。”
Ⅱ 法律人士觀點
北京市同碩律師事務所張維云:《侵權責任法》應該成為制定汽車三包的依據之一
“目前來說,汽車三包沒有專門規定,相關糾紛卻非常多,案子一件接一件。雖然這個《意見稿》三包有效期標準較低,退換貨條件比較苛刻,但是出臺總比不出臺好。”北京市同碩律師事務所張維云律師在9月27日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
作為一個有汽車專業背景的法律人士,張維云在2005年就受北京律師協會邀請,為上一版汽車三包草案提出過意見。此次,他在仔細研究《意見稿》的基礎上,結合手頭相關案件,對《意見稿》提出了幾點建議。張維云特別指出,“很明顯,《侵權責任法》應該作為《意見稿》的一個法源,將其加在第一條里,成為制定汽車三包規定的一個依據。”張維云律師對記者說。
法源上應參考《侵權責任法》
記者看到,《意見稿》的第一條是這樣的:為了保護家用汽車產品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明確家用汽車產品銷售商、制造商、修理商的修理、更換、退貨(以下稱三包)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張維云表示,汽車產品如果有缺陷,就涉及產品責任的問題,而《侵權責任法》的第五章專門規定了產品責任。“尤其是第四十五條,明晰了生產者、銷售者對預防性民事責任應承擔的問題,明文規定因產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生產者、銷售者承擔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張維云說,“我們的汽車三包規定實際上就是解決這個問題的,即在汽車產品使用過程中,發現其存在某種缺陷,要求廠商、經銷商承擔責任。第四十五條中因產品缺陷應該排除妨礙、消除危險,三包規定中的維修、換貨、退貨以及相關賠償都是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的形式而已。”
碩眾(北京)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法律部主任柴旭在接受記者采訪時也表示,質檢總局發布的《意見稿》在制度上有進步的地方,比如明確了換車、退車的可能性,明確了銷售商給付義務等,但也會出現產品的退貨與換貨均以修理為條件,故意拖延時間等問題。
柴旭引用《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來說明問題:產品投入流通后發現存在缺陷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及時采取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補救措施不力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然而《意見稿》中對于維修中發現產品質量缺陷的,并未規定召回的情況。
三包有效期標準較低 退、換貨標準缺乏客觀性
“《意見稿》二十條規定的汽車三包有效期標準有點低,在我看來,整車三包有效期應不低于3年或者60000公里,主要總成和系統的質量擔保期應該提高到5年或者10000公里,現在很多企業已經能做到這一點了。”張維云認為,現有法規的制定應該考慮到技術發展的程度和未來的發展方向,而且高標準會讓很多廠家感受到壓力,使得他們不得不重視產品質量。
“而且,《意見稿》有一個比較大的漏洞,即二十七條只規定了符合更換條件的整車在更換之后,銷售商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新的三包憑證,更換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更換之日起重新計算;卻沒有規定關鍵零部件和總成更換之后的三包有效期。可以在這里附加一條,更換后的總成和系統,其三包有效期也應自更換之日起重新計算。”張維云對記者說。
張維云之所以特別提到這一點,緣于他最近正在處理一個案件。“成都的一個消費者買了一輛進口的德國某知名品牌的汽車,發動機沒跑一萬公里就出現問題了,更換了一臺之后跑了一萬多公里又壞了,這個消費者擔心的是,如果再換一臺再跑一萬公里再壞了怎么辦,那時產品就出三包期了,需要花9.8萬元去更換。這樣的折騰消費者怎么受得了!”
所以,張維云認為,更換后的發動機應該重新計算三包有效期。他的依據是《意見稿》第十二條的規定:修理商用于三包修理的零部件應當是制造商提供或者認可,并檢驗合格的原裝零部件,其質量標準應不低于家用汽車產品生產裝配線上的產品。“既然生產線的產品三包有效期能達到3年或者60000公里,更換后的產品也應該達到3年或者60000公里。”
柴旭則認為,目前的《意見稿》對于車輛更換、退貨標準不統一、缺乏客觀性:“以二十四條第一款來說,因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計進行了兩次修理,嚴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現新的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的,消費者可以選擇退換貨,但問題是車輛維修具有一定專業性,車輛出現質量問題是否符合上述規定條件,消費者沒有能力進行判斷,只有銷售商或者修理商有能力判斷。車輛銷售商作為比賽者的同時又是裁判者,因此在適用過程中退貨義務可能流于形式。”
應把新能源汽車納入三包立法范疇
“另一個比較突出的問題是,這個《意見稿》根本沒有考慮到混合動力等新能源汽車和節能家用轎車的三包,這一部分的車輛有其特殊性”,張維云說。
隨著技術的發展和人們消費觀念的變化,節能與新能源汽車將越來越多地走進民眾的家用汽車消費選擇中。同時《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發展規劃(2011年~2020年)》也提到,到2020年新能源汽車累計產銷量達到500萬輛,中/重度混合動力乘用車占乘用車年產銷量的50%以上。
張維云告訴記者,他最近剛接了一個案件,這個案件涉及到一輛日本原裝進口的某知名品牌混合動力汽車,它存在的問題是,連接電池和驅動馬達的電纜在不斷的充放電過程中發熱,把地板膠融化了,再老化一些就會引起自燃;同時其電池散熱口設計在乘駕艙里的后靠背上方,很容易引起事故。“這個《意見稿》發布后,這個案子今天剛在朝陽區立案了”,張維云顯得有些興奮。
節能與新能源家用轎車與傳統汽車不同之處在于,以電池替代了原有的燃油發動機。張維云對此表示:“電池、電纜、電線在工作中存在很大的安全隱患,老化后很容易引起電路事故和火災,而且這些問題在短期內還表現不出來。我的建議是,在第二十三條里附加一款專門的節能與新能源家用汽車出售的三包規定,同時建議延長退換期限和三包有效期。”
張維云坦言:“現在很多國內的汽車廠都在搞新能源汽車,國家也有相關政策扶持,但是政策再扶持,也不能以人的生命健康權做代價,汽車三包法案應該考慮到這一點。”
Ⅲ 《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征求意見稿)部分條款:
第二十條:家用汽車產品整車三包有效期應不低于兩年或者40000公里,以先達到者為準。主要總成和系統的質量擔保期應不低于3年或者60000公里,以先達到者為準。
第二十三條:家用汽車產品售出后30日之內,出現因產品質量問題而產生的車身開裂、制動系統失效、轉向系統失效、燃油泄漏等嚴重安全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更換、修理。消費者要求退貨的,銷售商應當負責免費退貨。制造商在三包憑證中明示的發動機、變速器的主要零部件發生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以選更換總成。
第二十五條:在整車三包有效期內,因產品質量問題修理時間累計不得超過35日;超過35日的,或者同一質量問題累計修理超過5次的,消費者可以憑三包憑證、修理記錄、購車發票,由銷售商負責更換同品牌同型號整車。
第二十六條:在整車三包有效期內,因產品質量問題每次修理時間,包括等待維修備用件時間,超過5日的,修理商應當為消費者提供備用車,或者給予合理的交通費用補償。
第二十七條:在整車三包有效期內,符合本規定更換條件的,銷售商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新的合格的家用汽車產品,并提供新的三包憑證,更換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更換之日起重新計算。
按照本規定更換或者退貨的,發生的國家規定的有關稅費由銷售商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