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2月28日下午,《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以下簡稱《煤炭法》)修訂工作啟動會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正式召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務院法制工作辦公室、國土資源部、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中國煤炭工業協會、煤炭信息研究院、中國煤炭地質總局等相關部門的負責同志參加了會議。國家發改委能源局向與會同志傳達了國務院領導同志關于《煤炭法》修改的重要指示,通報了修訂工作籌備情況,并就修訂工作方案、修訂工作組的人員安排認真聽取了大家的意見,對下一步的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能源局副局長、《煤炭法》修訂工作組組長吳吟同志首先向與會同志傳達了黃菊副總理、曾培炎副總理以及國家發改委張國寶副主任關于《煤炭法》修訂工作的重要指示,吳吟同志指出,由于形勢的發展變化,1996年頒布的《煤炭法》已經不能適應當前和今后長時期內煤炭工業發展的需要,為此,國務院領導同志批示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牽頭會同有關部門抓緊進行《煤炭法》的修訂工作。吳吟同志就《煤炭法》修訂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修訂工作面臨的有利條件以及《煤炭法》修訂應當堅持的指導思想和工作原則作了扼要說明,并強調指出:《煤炭法》修訂是煤炭行業乃至整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一件大事,關系到我國的能源供給和能源安全,牽涉到社會各界多行業、多部門和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同時,煤炭法的修訂工作,還涉及到資源管理、安全生產、經營管理、環境保護以及其他方方面面的問題,不是任何單獨一個部門所能做好的,吳吟同志希望各有關單位和部門密切協作,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充分發揚民主,集思廣益、群策群力,全力以赴做好修訂工作,向黨和人民獻上一份合格滿意的答卷。
一、《煤炭法》修訂的背景
自建國以來,我國已經頒布了百余部與煤炭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在此基礎上,根據上世紀九十年代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由煤炭部主持起草并于1996年8月29日經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該法的頒布實施,是我國煤炭行業發展走上規范化、法制化軌道的一個重要里程碑,該法實施九年來,對完善我國煤炭法律法規體系,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煤炭資源,規范煤炭生產、經營活動,促進和保障煤炭行業的發展發揮了重要和積極的作用。但是,隨著我國政府機構改革和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煤炭法》頒布實施的社會背景已經發生了深刻變化,該法已經不能適應當前形勢發展和實際工作的需要,亟待修訂和完善。
正如吳吟同志在《煤炭法》啟動會上指出的那樣,由于現行《煤炭法》遠遠落后于形勢發展的需要,造成我國在煤炭資源管理、煤炭經營管理、煤礦安全生產等方面出現了一些列極為嚴重的問題,就拿煤炭資源管理來說,就存在一系列極為嚴重的問題,比如對煤炭資源的開發利用缺乏統籌規劃和合理配置、煤炭資源勘查程度低、煤炭行業的市場準入門檻低、煤田開發技術和設備整體上比較落后、煤炭礦業權設置和轉讓不合理、現有稅費制度極不合理、煤炭資源有償使用原則尚未確立、對各種浪費和破壞煤炭資源的行為以及資源管理過程中的違法行為制裁和打擊不力等一些列極為嚴重的問題,造成了資源的嚴重浪費和破壞。此外,煤炭交易市場秩序混亂,煤礦安全生產領域事故頻發,近期我國部分地區出現的能源短缺,更是引起了廣大人民群眾的強烈不滿,不僅是煤炭行業,社會各界都強烈要求完善煤炭立法,確保煤礦的安全生產,保障能源供給和能源安全,中央和國務院領導同志對此問題也一直給予高度重視,作出一系列重要批示,可以說,《煤炭法》修訂勢在必行、刻不容緩!
二、《煤炭法》修訂涉及的重大問題:
(一)煤炭資源管理部門出現重大調整
自《煤炭法》頒布實施以來,煤炭資源管理部門發生重大變化。原有的煤炭主管部門煤炭部改成煤炭工業部繼而被撤銷,煤炭行業方方面面的管理職權和職能出現重大調整。
從職權和職能劃分上,原有的煤炭部的職權分別轉由發改委、國土資源部、國家安監總局等部門行使。
從地方煤炭行業的管理來看,煤炭管理部門呈現出“因地制宜”、各行其是的局面。
因此,在中央和地方上對煤炭行業的管理都沒有明確的職權和職能劃分,在一定程度上出現了混亂局面。煤炭工業管理可謂政出多門,帶來的弊端就是不利于煤礦企業的健康發展,煤礦企業疲于應付檢查,煤礦企業在辦理有關手續時,各部門之間存在互相扯皮的現象,增加了企業的負擔,大大影響了煤炭行業的改革和發展。對此,煤炭行業相關部門和煤炭企業反映強烈。
(二)能源短缺,凸現煤炭資源的基礎地位和戰略意義
我國是貧油少氣富煤的國家,除煤以外,其他的戰略性能源如石油、天然氣等資源相對貧乏。長期以來,較為豐富的煤炭資源及其基礎性的地位,使得人們忽視了它的重要意義,導致了對煤炭資源的巨大浪費及對煤炭行業的國家支持相對薄弱。隨著我國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和對能源戰略安全保障要求的不斷提高,煤炭資源的基礎地位和戰略意義逐步被凸現出來,受到全社會和中央領導的極大關注。
1.煤炭行業與其他能源行業如電力行業、石化行業等在資源價格、利潤分配、政策扶持、協調發展等方面存在許多矛盾和問題,需要政策法律的宏觀調控和統籌規劃。
2.我國急需建立完善的煤炭資源戰略儲備制度。我國早已建立了石油戰略儲備制度,以應付我國經濟快速發展和國家戰略對石油安全保障的要求。但是,我國煤炭資源卻缺乏一個有效的戰略保障。作為我國唯一的儲量豐富的戰略資源,缺乏煤炭資源的有效保障,我國的能源安全保障是脆弱的和不切實際的。近年來的“煤荒現象”深刻說明了我國煤炭資源的管理和保障方面存在的巨大漏洞。因此,煤炭資源有充分的理由建立完備的戰略儲備制度,以保障我國的能源安全。
(三)煤炭資源浪費和破壞嚴重,缺乏有效的規劃和資源利用制度
搞好煤炭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根本上要解決好兩個問題:合理規劃和有效利用。對此,需要進一步做好我國煤炭資源的由宏觀到微觀、由中央到地方、由政府到企業、由基地到礦區的方方面面的規劃;要建立和完善我國煤炭資源的有償使用制度,要從規劃、勘查、建設、開采、礦業權的設置和轉讓等各個環節,完善資源的稅費制度和回收率的核定制度,從市場經濟中“經濟人”行為的本原上規范煤炭資源利用的各個主體及其行為,達到資源的有效利用。
從管理制度上,要加強對煤炭資源開發利用的采礦許可證、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等各種證照的發放、管理和核查,通過各種證照嚴格發放和管理,完善采礦權運作、資源開發利用和資源補償費繳納等制度。
(四)基于煤炭資源本身的特點,加強環境保護和企業轉產的制度設計
加大對礦山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力度,造福于民,造福于子孫。探索并建立煤炭資源開發生態環境監察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機制,建立煤炭資源開發項目全過程環境監管制度,推進煤炭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化、法制化建設。對礦山治理和環境保護方面,特別是歷史遺留問題應統一制定政策,從成本中解決;對一些投入大的項目,如地表塌陷,可采取國家、企業共同出資的方式加以解決。
煤炭行業都面臨著十分艱巨的礦井接續和企業轉產任務,而且需要大量的資金作保證。但是,長期以來,煤炭工業由于高投入、低產出,煤炭價格嚴重背離價值,煤價一直在低位徘徊,企業所提維簡費連維持簡單再生產都很困難,基本上無積累,企業融資能力差,礦井接替能力緊張,多數煤礦靠超能力生產維持經營,當資源枯竭、礦井報廢,礦井需要接替或企業需要轉產時,地方政府和煤炭企業投資能力有限,籌集資金則成為困擾煤炭行業發展的重大問題。這將直接影響社會的穩定。《煤炭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國家建立煤礦企業積累煤礦衰老期轉產資金的制度”,這對從根本上減輕政府負擔,實現煤炭工業的可持續發展意義重大,但是到目前這項制度還沒有建立,有關政策也沒有出臺。應通過立法來進一步推動這項制度的建立和實施,為煤炭工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和維護社會穩定大局奠定堅實的基礎。
(五)煤炭安全生產形勢嚴峻,需要加強安全生產保障和煤炭行業從業人員的的培訓和特殊保護
去年以來,我國連續發生了幾起特大的煤礦安全事故,給國家和廣大人民群眾造成了巨大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安全事故頻發,嚴重威脅人民的生產安全和生活安寧,煤炭行業作為高危行業,對安全保障有更高的要求,因此在《煤炭法》的修改過程中,需要著重體現對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的考慮和要求。
同時,加強對煤炭企業從業人員的培訓,達不到要求不能上崗,應由政府來監督考核;通過法律法規,完善煤礦礦長和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發放的條件、程序,進一步明確煤炭工業管理部門煤礦礦長和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與發證工作職能,提高煤礦從業人員素質和煤礦整體管理水平。
煤炭行業職工隊伍龐大,國家應對這一特殊勞動群體在法律、政策上給予特殊的保護。除強制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為職工參加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保險,按時足額繳納保險費外,還應逐步建立和完善煤礦井下職工意外傷害保險、補充養老保險等不同形式的補充保險和煤礦企業職工職業病康復專項基金制度及職工互助共濟制度,形成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管理和服務專業化的社會保障體系。
三、《煤炭法》修訂的重大意義和要求
煤炭法的修訂涉及到資源管理、開發利用、安全生產、環境保護、職業健康等國煤炭行業方方面面的問題,涉及到政府相關的多個部門、中央和地方、政府與企業等各個主體及其行為,是煤炭行業乃至整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一件大事,關系到我國的能源供給和能源安全,牽涉到社會各界多行業、多部門和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
針對近年來煤炭行業出現的各種現象和提出的重大命題,需要全社會和國務院領導的關注支持,需要各個行業和有關部門的協同配合和密切協作,集思廣益、群策群力,才能做好《煤炭法》的修訂工作,為我國煤炭企業和全行業的發展服務,為煤炭行業數百萬礦工的生命健康和生活發展負責,為我國的能源保障和能源安全提供堅實的法律保障,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和小康社會的建設做出應有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