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十五”環境保護規劃實施情況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環境保護,把環境保護作為基本國策。近年來,特別是“十五”期間,我國在經濟快速增長的情況下,環境污染加劇的趨勢得到初步遏制,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得到加強。“三河三湖”、重點海域水質急劇惡化的勢頭有所控制,部分城市和地區環境質量有所改善,生態省、環保模范城市、生態示范區、生態工業園、環境友好企業等典型示范進展順利;大規模退耕還林和天然林保護、治理土地沙化和水土流失取得成效;環境執法力度不斷加大,環保投入逐步增加,群眾環境意識明顯增強。
在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方面,2003年與2000年相比,全國二氧化硫排放總量增加了18.18%,其中“兩控區”減少了2.69%;煙塵、粉塵分別減少了10.04%、6.50%;化學需氧量、氨氮分別減少了7.70%、29.32%,固體廢物排放量削減39.08%。
在城市環境保護方面,城市環境保護投資逐年增長,城市基礎設施不斷完善。2003年全國城市燃氣普及率達到76.7%,城市污水處理廠511座,形成污水處理能力3228萬噸/日;城市建成區綠化覆蓋率為31.15%;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達到56.12%。
在經濟持續快速增長的同時,城市環境質量相對穩定,部分城市有所改善。2003年,全國343個地級以上市(縣)中,有142個城市空氣質量達到或優于國家空氣質量二級標準,占41.7%,顆粒物濃度超過國家空氣質量二級標準的城市占54.4%;在47個重點城市中,24個城市空氣質量達到二級標準,飲用水源地全年水質達標率大于80%的城市為31個。
在農村環境保護方面,上海、西藏、陜西、青海等地規;笄蒺B殖場糞便資源化率已達到90%以上。秸稈禁燒區的秸稈禁燒率總體進展情況良好,全國有一半以上地區已達到90%以上。
二、“十一五”時期我國面臨的環境壓力
未來一段時期,我國不僅要解決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遺留的歷史欠賬、避免爆發大的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維持基本的生態環境穩定,而且還要面對經濟社會快速發展所帶來的環境壓力。
1、污染物排放量可能有大幅度的增加。我國正處于重化工業階段的加速期,高耗能的產業還將占一定的比重,我國冶金、電力、有色、化工、水泥等行業的單位產品能耗比世界先進水平高40%以上,萬元GDP水耗是世界平均水平的四倍。
2、生態環境質量改善難度大。我國平均每年凈增城市人口1500萬人。到2010年,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產生量將比2000年分別增長約1.3倍和2倍,城市機動車污染物排放量將比2000年上升1倍。按目前發展趨勢,到“十一五”末,荒漠化、石漠化及水土流失面積將增加,西部生態環境尤其面臨嚴峻挑戰。
3、過去未引起重視的環境問題逐步顯現。一是生物技術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二是大量的新化學物質可能成為自然系統中新的持久性有機污染物。三是大量的產品類廢棄物和廢水、廢氣處理產生的污泥等非傳統廢棄物急劇增加。四是流動源污染帶來的城市臭氧和光化學污染已到了相當的程度。五是細顆粒物污染問題嚴重,城市能耗增加加劇了城市熱島效應。六是受污染的土壤的程度和面積有加重和擴大的趨勢。
4、國際環保壓力持續加大。一些發達國家試圖通過國際制度安排來約束發展中國家的發展空間。目前,我國已簽署和批準了30多項國際環境公約,履約任務十分繁重。
5、我國缺乏強有力的統一環保監管機制,環保綜合協調能力不強,F有的環境法律法規缺乏有力的強制措施,對環境違法行為處罰力度偏低。公眾參與機制尚未健全,渠道不暢,能力不強。
三、關于“十一五”環境保護目標
從現在到2020年是我國必須緊緊抓住的重要戰略機遇期。我國的基本國情是人口多、資源少、污染重、經濟增長快、發展方式粗放。必須在發展中采取更加嚴格的環境與資源保護措施。建議國家“十一五”期間的環境保護目標為:
到2010年,基本控制新的環境污染,初步遏制生態破壞的趨勢,重點地區和城市環境質量有所改善,重點生態功能保護區、自然保護區等生態功能基本穩定,環境政策法規體系和管理與執法能力進一步加強。
80%以上的重點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水質基本達標;70%的重點城市空氣質量達到環境標準;全國地表水國控斷面好于5類水質的達75%;化學需氧量、氨氮排放量比2005年削減5%;全國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2005年水平;近岸海域海水好于2類水體的大于55%;新增治理水土流失面積25萬平方公里,以生態修復面積50萬平方公里。
力爭到2020年,工業和城市污染得到有效控制,農業面源污染和農村環境污染得到初步整治,基本保障城鄉飲用水源安全;水、空氣、聲環境質量基本達到環境功能區標準,濕地面積保持穩定,有效控制地下水超采,生態環境惡化趨勢得到全面遏制;確保核與輻射環境安全。
四、“十一五”期間需要解決的重大問題
根據對環境形勢的判斷和主要目標要求,初步考慮“十一五”環境保護應在八個方面,著力完成主要任務,取得明顯進展。
1、加強環境監管,促進循環經濟發展
建立新的政府和領導績效考核制度,把環境保護指標納入地方政府和黨政領導績效考核中;完善環境監管機制,理順環境管理機制;健全環保法規及標準體系,為嚴格執法奠定基礎;推進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制度,提高企業環境績效,嚴禁企業無證排污;嚴格新建項目審批,提高環保準入門檻;嚴格執法,加大對違法排污企業的打擊力度,賦予環保部門對環境違法企業的停產治理權和強制處罰權;繼續抓好循環經濟示范和創建活動,逐步完善和提高考核標準。大力推進各類環保、生態創建工作,探索重點行業、重點領域和城市循環經濟發展模式,推動循環型社會的建立。
2、突出重點流域治理,確保飲用水源地安全
全面推進城鎮污水處理廠的建設。因地制宜協調好供水、節水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設施建設,優先建設城市排水管網,污水處理廠的建設要集中處理和分散處理相結合。缺水城市要安排回用設施的建設,開展污水的深度處理。對于排入封閉水體的污水處理廠建設,應有除磷、脫氮的要求。污水處理廠產生的污泥必須進行無害化利用或處置。
集中力量解決突出的水環境問題。優先保護飲用水源地水質,禁止一切排污行為和對水源地有影響的活動;完善流域治理機制,重點抓好淮河、南水北調東線、三峽庫區水污染防治;以渤海、長江口海域、珠江口海域為突破口,全面推進沿海省市的碧海行動計劃,推動海洋環境保護工作。
3、改善重點城市空氣質量,減輕酸雨危害
綜合治理城市大氣污染。加大城鎮人口稠密區域工業企業關停并轉遷的力度,使城鎮工業區和居民區適當分離;逐步減少城鎮直接燃用原煤的用量,在人口稠密的區域建設高污染燃料禁燃區。
嚴格控制二氧化硫排放總量。實施國家酸雨中長期控制規劃,嚴格控制新建電廠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使低硫煤優先用于民用,高硫煤主要由電廠使用,新上電廠必須脫硫,現有電廠也要按標準要求逐步建設脫硫設施。
4、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初步遏止生態惡化
啟動重要生態功能保護區建設。以全國生態功能區劃為基礎,首批搶救性建設6個國家級生態功能保護區,啟動31個國家級生態功能保護區建設。
提高自然保護區建設質量。加強自然保護區特別是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管護能力建設,重點建設保護區管護站點和動植物救護設施。
加強資源開發生態環境保護監管。強化資源開發的生態環境管理,遏制新的重大生態破壞;逐步建立資源開發監管體系,提高礦產、水、森林、草原等重要資源開發的生態環境保護監管能力。
5、加強核設施監管,確保輻射環境安全
6、加強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提高無害化水平
加強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加快城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儲運和處理系統的建設,優先進行垃圾減量化和資源化,高標準建設城鎮生活垃圾處置設施。
確保危險廢物妥善處置。以危險廢物申報登記和經營許可證管理為核心,加強對危險廢物產生企業和處置企業的監管,對危險廢物實行全過程管理。
7、加強環境監管能力,提高環境管理水平
完善環境質量監測網絡。建立及完善各種水環境自動監測站、城市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站、沙塵暴監測站、地面生態觀測站等。所有地級以上城市實現空氣質量日報。新增酸雨監測裝備,全部酸雨監測點實現降水采樣自動化。建成環境與災害監測小衛星星座系統與地面接收應用系統。
建設重點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對排放COD、氨氮以及廢氣的重點污染源進行排污濃度和總量實時監測,并與地方及國家環保部門聯網。對集中城市污水處理廠、垃圾處理廠和危險廢物(醫療廢物)處置場實行自動在線監測。建立核電廠安全參數實時傳輸和響應系統。
提高環保執法能力。建設“12369環保舉報和應急接警中心。每省統一建立基于GIS的環境安全監控指揮調度中心,逐步實現全國聯網。
建設應急監測體系。各市要配備必要的應急監測設備和防護裝備,確保能夠得到快速識別、及時處置地區內發生的一般突發環境事件。
提升環境信息網絡化水平。繼續建設和不斷完善環境信息網絡平臺、環境管理業務應用平臺和環境信息資源服務平臺。建立服務于社會和大眾的環境信息政府網站。
提高環境基礎與科技支撐能力,重視新型環境問題預防。開展各種環境基礎調查,為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提供科學依據。開展各項重大環境戰略與理論研究。開展核安全與輻射環境相關技術研究。加強湖泊富營養化治理、生物多樣性保護、農業面源污染防治以及生態治污、生態修復、廢水及污泥處理工藝等重大關鍵技術的科技攻關、技術開發和應用。
8、增加環境保護投入,實施綠色重點工程
要逐步增加環保投入,使環保投入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例保持在1.5~2%之間。“十一五”期間,實施環境八大重點工程,調動各級政府和社會資源,集中力量和資金,重點建設。
制定和實施有利于環境保護的稅費經濟政策。按照高于治理成本的原則,逐步調整排污費征收標準。建立和完善環境保護公共財政體制,加大政府在環保公共投資領域的投入力度。研究制定生態補償政策,建立科學合理的轉移支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