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各有關部門有關司,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及有關部門,國家人防辦,各有關協會、單位:
根據《標準化法》、《標準化實施條例》和《工程建設國家標準管理辦法》等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我們起草了《工程建設標準復審工作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可在建設部網站下載),現印發給你們征求意見。請認真研究并于2005年8月20日前將意見書面返回我司。
聯系人:吳路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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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工程建設標準復審通知書
二、工程建設標準復審專家審議意見表
建設部標準定額司
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工程建設標準復審工作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加強工程建設標準的復審工作,保證工程建設標準的質量和技術水平,促進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的推廣應用,根據《標準化法》、《建筑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現行工程建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復審工作。
本辦法所稱復審是指根據科學技術的發展和工程建設的需要,對現行工程建設標準的適用范圍、技術要求、指標參數等相關內容進行復查和審議,以確認該標準繼續有效或者予以全面修訂、局部修訂、廢止的活動。
第三條 標準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五年。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適時進行復審:
一、不適應國家技術經濟政策、重要產品更新換代、科學技術發展或工程建設需要的。
二、不適應世界貿易組織規則或國際貿易需要的。
三、相關標準發生了重大變化的。
四、發生重大災害、重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等需要復查相關標準的。
五、標準實施中有重要反饋意見的。
第四條 標準復審的工作由該標準的批準部門負責。
第五條 標準的復審工作應納入工程建設標準化管理年度工作計劃。標準的批準部門應當為開展標準復審工作創造條件。
第六條 標準的批準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三條的規定擬定復審工作年度計劃。
對需要適時進行復審的標準可以通過《工程建設標準復審通知書》(見附件一)下達復審任務。該復審任務應當納入下一年度復審工作年度計劃。
第七條 標準復審工作的承擔單位應根據復審工作年度計劃或《工程建設標準復審通知書》的要求,組織有關專家開展復審工作,提出復審意見,并填寫《工程建設標準復審專家審議意見表》(見附件二)。
第八條 標準復審可以采取會議、信函或網絡等方式。參加復審人員一般包括該標準的主要編制人員、管理部門或管理單位代表以及熟悉該標準相關內容的專家代表。
第九條 標準的復審意見應按下列原則確定:
一、全部技術內容仍然適用的標準,應當建議其繼續有效。
二、部分技術內容不再適用、與上級標準矛盾或不符合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等情況的標準,應當建議其全面修訂或局部修訂。
三、全部技術內容不再適用,或主要技術內容與上級標準重復的標準,應當建議其廢止。
第十條 《工程建設標準復審專家審議意見表》應當經該標準復審工作的主管部門或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后,報該標準的批準部門。對沒有主管部門或主管單位的,可以由承擔單位直接報標準的批準部門。
第十一條 標準復審結果應當由該標準的批準部門確認,并應當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對確認為繼續有效或廢止的標準,應由其批準部門公告,并在指定媒體上公布。
繼續有效的標準,其編號和年號不變,再版時應在其扉頁增加“××年××公告第××號確認繼續有效”字樣。廢止的標準,其編號同時廢止,且不得用于其他標準。
第十三條 對確認需要全面修訂或局部修訂的標準,應當按照輕重緩急的原則,由其批準部門納入標準修訂工作計劃。對引用了已廢止標準的其他標準,應及時進行修訂。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二
工程建設標準復審專家審議意見表